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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教】2025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 “不得”“嚴禁” 條款匯總!

發(fā)布時間:2025.08.14

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 “必須”“嚴禁”“應當”“可以” 的含義界定如下:
?表示要求極為嚴格、非執(zhí)行不可的,正面表述用 “必須”,反面表述用 “嚴禁;
?表示要求嚴格、正常情況下均應執(zhí)行的,正面表述用 “應當”,反面表述用 “不應” 或 “不得”;
?表示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選擇執(zhí)行的,用 “可以”。

 2025 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 “不得” 條款

第一編 總則
1.第三條: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
2.第九條: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第二編 煤礦地質
1.第二十九條:當?shù)刭|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和建設。
第三編 井工煤礦
第一章 設計及井巷布置

1.第四十七條:新建的井底車場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或者強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中。

2.第五十條: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強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以及防水(砂)煤巖柱中。

3.第五十三條: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zhèn)€數(shù)原則上不得超過 3 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zhèn)€數(shù)原則上不得超過 9 個。

4.第五十五條(三):不得因采掘接續(xù)緊張,隨意調整采區(qū)劃分和工作面布置。

第二章 礦井建設
1.第五十六條: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2.第七十一條: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小于 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 24h 不得超過 12m。
3.第八十一條(一):下料孔終孔位置應當設置在不透水的穩(wěn)定巖層內,與已有巷道及鉆孔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 20m;(二)下料孔偏斜率不得大于 1‰。
4.第八十二條(四):傘鉆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設置保險繩。
5.第八十四條(二):TBM 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礦井提升運輸能力。
6.第八十八條(三):吊耳必須進行強度校核,且不得橫向使用。
7.第八十九條(七):提升容器或者鉤頭通過吊盤的速度不得大于 0.2m/s。
8.第九十二條(四):在傾斜井巷提升運輸時不得進行安裝作業(yè)。
9.第九十三條:兩回路電源線路不得分接其他負荷。
10.第九十六條:建井期間,2 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 0.2+H/3000(H 為提升高度,單位為 m);井筒深度小于 300m 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 300mm。
11.第九十七條(三):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 40m;(七)無罐道繩段,速度不得超過 1m/s;(八)無罐道繩段,速度不得超過 2m/s。
12.第一百零二條:同一工業(yè)廣場內布置 2 個以上井筒時,未與另一井筒貫通的井筒不得進行臨時改絞。
第三章 采掘
1.第一百一十條:傾角大于 45° 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者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鄰 2 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 8m。
2.第一百一十一條: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3.第一百一十四條(一):采用軌道運輸?shù)南锏溃簩﹂_時不得小于 0.2m,采區(qū)裝載點不得小于 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 1m;(二)采用單軌吊車運輸?shù)南锏溃簩﹂_時不得小于 0.8m;(三)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shù)南锏溃弘p車道行駛,會車時不得小于 0.5m。
4.第一百一十九條: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的礦井,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5.第一百二十條: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6.第一百二十二條: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7.第一百二十三條: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不得小于設計初撐力的 80%,且不得小于 90kN。
8.第一百二十四條(五):永久支護的錨桿、錨索、支架和金屬網等,不得用于起吊。
9.第一百二十九條(六):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護高度。
10.第一百四十三條(二):操作電纜卷筒時,人員不得騎跨或者踩踏電纜。
第四章 通風
1.第一百五十七條: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以低于表 6 的規(guī)定值,但不得低于 0.5m/s;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以高于表 6 的規(guī)定值,但不得超過 5m/s。
2.第一百六十七條:上述 2 種引入生產水平進風之前的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 0.5%。
3.第一百七十條: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4.第一百八十七條: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過 6m、入口寬度不得小于 1.5m,并且無瓦斯涌出。
5.第一百八十三條(九):不得使用 1 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 2 個以上作業(yè)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六章 煤與瓦斯突出防治
1.第二百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在本巷道施工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qū)域防突措施:(一)新建礦井的突出煤層;(二)歷史上發(fā)生過突出強度大于 500t / 次的;(三)開采范圍內煤層堅固性系數(shù)小于 0.3 的;或者煤層堅固性系數(shù)為 0.3~0.5 且埋深大于 500m 的;或者煤層堅固性系數(shù)為 0.5~0.8 且埋深大于 600m 的;或者煤層埋深大于 700m 的;或者煤巷條帶位于開采應力集中區(qū)的。
2.第二百三十六條(一):不得選用水力沖孔、水力擠出(擠壓)措施,傾角在 8° 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面不得選用松動爆破、水力疏松措施。
第七章 防滅火
1.第二百四十五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yè)。
2.第二百五十六條:木料場、矸石山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于 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
3.第二百五十七條: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 20m 內,不得有煙火或者用火爐取暖。
4.第二百八十五條:不得在火區(qū)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第八章 防治水
1.第二百九十二條: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2.第三百二十六條:在探放水鉆進時,發(fā)現(xiàn)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突(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
第九章 沖擊地壓防治
1.第三百四十四條(一):在應力集中區(qū)內不得布置 2 個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yè)。2 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 150m 時,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 350m 時,2 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 500m 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
2.第三百五十四條:撤離沖擊地壓解危地點的最小直線距離不得小于 300m。
3.第三百五十八條(三):采煤工作面兩巷超前 300m 范圍內,強沖擊地壓危險區(qū)域生產期間未經批準不得進入人員。
4.第三百六十條:沖擊地壓危險區(qū)域采用爆破作業(yè)時,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 300m,躲避時間不得小于 30min。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第三百八十七條:煤礦井下爆破使用數(shù)碼電子雷管,一次起爆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 130ms。
2.第三百九十五條(一):炮孔深度小于 0.6m 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進行炮孔深度小于 0.6m 的淺孔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滿炮泥。
3.第三百九十六條(四):每次爆破只準使用 1 個煤礦許用數(shù)碼電子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 450g。
第十一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1.第四百一十一條:新建、改擴建礦井不得使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2.第四百一十二條(二):新建高瓦斯礦井不得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
3.第四百一十四條(四):發(fā)動機殼體不得采用鋁合金制造;非金屬部件應當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過 8h 用油量;(五)冷卻水溫度不得超過 95℃。
4.第四百一十六條(二):架空線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 600V。
5.第四百一十八條(三):新建的架空乘人裝置,固定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 28°,可摘掛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 25°,運行速度應當滿足表 7 的規(guī)定。運行速度超過 1.2m/s 時,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運行速度超過 1.4m/s 時,應當設置調速裝置,并實現(xiàn)靜止狀態(tài)上下人員,嚴禁人員在非乘人站上下。
6.第四百二十六條(一):柴油機單軌吊車和鋼絲繩單軌吊車運行巷道坡度不大于 25°;氣動單軌吊車不大于 20°;鉛酸蓄電池單軌吊車不大于 15°;鋰電池單軌吊車運行巷道坡度大于 15° 時,工作制動力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guī)定,并制定專項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 25°。
第十二章 電氣
1.第四百七十二條: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2.第四百七十八條:井下不得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搬遷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纜,采用電纜供電的移動式用電設備不受此限。
3.第四百七十九條(一):非專職人員或者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操作電氣設備。4.第五百零一條:電纜不應懸掛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盤圈或者盤 “8” 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等移動設備供電電纜及通信、信號電纜不受此限;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 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50mm。
5.第五百零二條:立井井筒中敷設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當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第五編 職業(yè)病危害防治
1.第七百二十三條: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yè):(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唬ǘ┞宰枞苑渭膊?、慢性間質性肺疾病等嚴重呼吸系統(tǒng)疾?。唬ㄈ╋@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者胸膜病變;(四)心、血管器質性疾?。唬ㄎ澹┙涐t(y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yè)的其他疾病。
2.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一)本規(guī)程第七百二十三條所列病癥之一的;(二)風濕病(反復活動);(三)嚴重的皮膚病;(四)經醫(y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第七百二十六條: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 以上)作業(yè)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yè)。
第六編 應急救援
1.第七百三十三條: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yè)應當設立專職救護隊;規(guī)模較小、不具備設立專職救護隊條件的,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鄰近的專職救護隊簽訂救護協(xié)議;否則,不得生產。
2.第七百三十四條:任何人不得調動專職救護隊、救援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工作,不得挪用緊急避險設施內的設備和物品。
3.第七百六十六條:進入災區(qū)的救護小隊,應急救援人員不得少于 6 人,必須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聽到信號的范圍內行動,任何情況下嚴禁任何應急救援人員單獨行動。

 2025 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井工煤礦部分 “嚴禁” 事項(按領域分類)

一、總則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嚴禁生產(第三條)。
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十一條)。
3.井下無人作業(yè)時可不實行礦領導帶班下井,但嚴禁在有人作業(yè)時不執(zhí)行帶班制度(第六條)。
4.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前嚴禁飲酒;嚴禁穿化纖衣服(第十條)。
二、礦井設計與井巷布置
1.井筒嚴禁穿過陷落柱、溶洞(第四十七條)。
2.新建的井底車場巷道及主要硐室嚴禁布置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或者強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中(第四十七條)。
3.開拓巷道嚴禁布置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強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以及防水(砂)煤巖柱中(第五十條)。
4.未建成 2 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盤)區(qū)嚴禁回采(第五十二條)。
5.嚴禁以掘代采(第五十三條)。
三、礦井建設(井巷掘進與支護)
1.立井井筒穿過沖積層、松軟巖層或者煤層時,嚴禁不采取專門措施(第六十六條)。
2.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時,嚴禁在凍結壁未交圈時試挖(第六十七條)。
3.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時,嚴禁鉆井泥漿漿面低于臨時鎖口下端 1m(第七十二條)。
4.混凝土強度等級大于 C40 或者輸送深度大于 400m 時,嚴禁采用溜灰管輸送(第七十七條)。
5.反井鉆機擴孔作業(yè)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第七十九條)。
6.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yè)(第八十條)。
7.使用全斷面巷道掘進機(TBM)時,當瓦斯?jié)舛瘸^ 1% 時,嚴禁作業(yè)(第八十四條)。
四、采掘作業(yè)
1.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的礦井,嚴禁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2.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木支柱(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第一百二十二條)。

3.嚴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設支架(第一百二十三條)。

4.永久支護的錨桿、錨索、支架和金屬網等,嚴禁用于起吊(第一百二十四條)。

5.放頂煤開采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存在采放比超限、采出率不達標等情形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第一百三十條)。

6.連續(xù)采煤機開采嚴禁在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過 3m3/min 的高瓦斯礦井、傾角大于 8° 的煤層、直接頂不穩(wěn)定的煤層中使用(第一百三十三條)。

7.水力采煤嚴禁在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的高瓦斯礦井、頂板不穩(wěn)定煤層等場景中使用(第一百三十七條)。

五、瓦斯與煤塵防治

1.嚴禁在停風或者瓦斯超限的區(qū)域內作業(yè)(第一百九十六條)。

2.排放瓦斯時,嚴禁采用 “一風吹”(第一百九十七條)。

3.干式抽采瓦斯時,若進入抽采泵的瓦斯?jié)舛鹊陀?2% 或高于 25%、煤塵濃度高于 1g/m3,嚴禁使用(第二百零五條)。

4.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嚴禁不采取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第二百零七條)。

六、煤與瓦斯突出防治

1.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guī)采煤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2.傾角在 8° 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面嚴禁選用松動爆破、水力疏松措施(第二百三十六條)。

3.井巷揭煤嚴禁使用振動爆破(第二百三十三條)。

4.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等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yè),否則嚴禁作業(yè)(第二百四十五條)。

七、防滅火

1.井下和井口房內嚴禁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yè)(特殊情況需經礦長批準并采取嚴格措施,第二百四十五條)。

2.嚴禁將矸石、雜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第二百九十九條)。

3.嚴禁開采地表水體、強含水層、采空區(qū)水淹區(qū)域下且水患威脅未消除的急傾斜煤層(第三百零三條)。

4.封閉火區(qū)時,嚴禁在火區(qū)的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內封閉(第二百七十八條)。

八、防治水

1.嚴禁在設計確定的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第三百零一條)。

2.探放水時,嚴禁使用煤電鉆、錨桿鉆機、風錘等非專用鉆機(第三百二十二條)。

3.透老空時,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探放水點標高以下受水害威脅區(qū)域(第三百二十七條)。

九、沖擊地壓防治

1.強沖擊地壓煤層中的巷道嚴禁布置在應力集中區(qū)(第三百四十七條)。

2.同一采(盤)區(qū)同一翼相鄰工作面嚴禁回采與掘進同時進行(第三百四十七條)。

3.沖擊地壓危險區(qū)域嚴禁在未采取防沖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yè)(第三百四十四條)。

4.中等以上沖擊地壓危險區(qū)域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加強支護(局部補強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條)。

十、爆炸物品與井下爆破

1.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第三百七十八條)。

2.爆破前,爆破地點附近 20m 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者超過 1.0% 時,嚴禁爆破(第三百九十七條)。

3.無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實的炮孔,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第三百九十四條)。

4.爆炸物品庫和爆炸物品發(fā)放硐室附近 30m 范圍內,嚴禁爆破(第四百零九條)。

十一、電氣安全

1.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第四百七十六條)。

2.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者發(fā)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第四百七十六條)。

3.井下嚴禁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搬遷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纜(第四百七十八條)。

4.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饋電線路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第四百九十條)。

十二、監(jiān)控與通信

1.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人員位置監(jiān)測系統(tǒng)嚴禁對數(shù)據過濾、篡改或者屏蔽(第五百二十五條)。

2.嚴禁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與視頻監(jiān)視系統(tǒng)共用非物理層切片的同一網絡和同一芯光纖(第五百二十七條)。

十三、應急與救援

1.任何人嚴禁調動專職救護隊、救援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工作,嚴禁挪用緊急避險設施內的設備和物品(第七百三十四條)。

2.進入災區(qū)的應急救援人員嚴禁單獨行動(第七百六十六條)。

3.處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嚴禁停風和反風,嚴禁關閉壓風系統(tǒng)(第七百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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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中安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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